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救,23,2016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2 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00023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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