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救,75,2016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75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間假釋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64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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