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救,76,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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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相 對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馮世寬(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目前全戶應計算人口數為5 人,然全戶可處分收入每月僅有新臺幣55,000元,並無可處分資產,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

而聲請人曾就民國104 年第4 梯次國軍志願士兵甄選之資格審查不合格通知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96號判決確認原處分違法,可知相對人所轄甄選會於105 年度再次作成聲請人資格審查不合格之處分實有可議之處,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 、8 頁),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88號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就其聲請要件已為釋明。

依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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