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救,80,2016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0號
抗 告 人 羅怡如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43-480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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