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救,89,2016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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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間獄政事務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105年度
救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間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因聲請人所提訴狀,僅稱「聲請(訴訟救助)」,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情事,並無隻字片語之陳述,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檢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茲抗告人已提出相關證據,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
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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