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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冼慶昌(Shien Ching Chang)
上列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7日
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抗告人於1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具一函表示原裁定違法不當,應係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之意。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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