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聲,76,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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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洪薇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下稱樹林高中)間聘任事件(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2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91年至95年間,造成聲請人不適任教師情事之人員,諸如樹林高中教師羅欽林、穆金鳳、徐文慧、性騷擾案被申訴人蘇伯強、楊紹忠、縣議員金介壽等人均為外省籍;

另周錫瑋主政下之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及媒體TVBS均屬外省籍色彩;

甚至聲請人被迫離開教職後至臺大醫院治療牙齒,造成其外貌受損之張心涪醫師亦為外省籍,可見帶有優越感之外省籍人員或單位,不理性地傷害本省簎之聲請人。

聲請人就聘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後,書記官態度不太親切,不禁懷疑承審法官是否已有定見,法官之省籍若屬外省籍,恐無法公平審判案件,故省籍為聲請人權益受侵奪之關鍵因素,爰聲請特定屬性之外省籍法官應予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本件承辦法官,就本案事件有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亦未具體指明其等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事實,僅憑其主觀臆測本件承辦法官就本案訴訟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

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法官迴避本聲請事件之審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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