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孫彥銘
上列原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5 年7 月7 日105 年度訴字第1034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4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住所地,並由原告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