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製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宜君(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陳威韶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詹婷怡(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閻立泰
布其慧
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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