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102,201707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陳孟弘
法定代理人 趙氏珍娜
上 訴 人 陳佩君
楊英美
陳孟仲
陳孟文
陳巧慧
陳松麟
陳鑾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 律師
吳芬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