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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訴人 江泰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司法院間法官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0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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