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500,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志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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