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564,201903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 告 趙清皪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陳思陸
原 告 陳琪
林豐泉
呂惠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複 代 理人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106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7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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