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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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