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華冑科技有限公司
即 上訴 人
代 表 人 張大可(董事)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7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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