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林家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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