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809,2018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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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趙玲葳

輔 佐 人 沈允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聲威(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仲平
謝潤曉
陳姿伶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住戶,其以105年5月4日陳情書,向被告主張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號,下稱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被告於系爭土地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下稱系爭標線),影響其權益,應予撤銷等語。

經被告以105年6月21日新北交工字第1051086985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系爭土地是否屬法定空地此一爭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係主管機關,知悉系爭土地之性質,但其見解與原告不同,為釐清爭點,本院認有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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