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813,20180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3號
上 訴 人 陳麗杏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王妙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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