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告 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禮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品淞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8月3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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