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872,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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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剛(理事長)住臺北市士林區故宮路15巷11號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同年5月4日、10日、18日辦理罷工說明會,其中,105年5月4日於君鴻國際酒店舉辦之罷工說明會,係針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屬之原告高雄分公司會員;

原告高雄分公司空服組助理廖芳瑩、簽派員蕭淑娥於105年5月4日前往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舉辦之罷工說明會,蕭淑娥並有翻閱簽到簿之行為,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原告高雄分公司員工廖芳瑩、蕭淑娥上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於105年5月24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經被告105年10月7日105年勞裁字第2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系爭裁決決定)確認原告高雄分公司員工蕭淑娥及廖芳瑩於105年5月4日前往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舉辦之罷工說明會會場,並有翻閱簽到簿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本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如獲勝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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