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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台一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惠姿(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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