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906,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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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蘇振文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 表 人 邢泰釗(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謝靜惠
童郁淳
上列當事人間職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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