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210,2016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賴清泉
林清俊
賴清海
賴麗如
賴清祥
賴月娥
賴月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秀川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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