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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遠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文龍(董事長)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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