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448,2016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協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博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 律師
莊士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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