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82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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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 告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家明
吳聰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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