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946,2018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黃林瑤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間損失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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