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塗君宗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楊靜榆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張錦燕(主任)
送達代收人 胡馨文
訴訟代理人 曾議萱
王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11月3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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