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更一,41,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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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原 告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棱律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方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間營業稅事件之裁判,涉及100年9月至12月期間「原告向建裕公司購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半製品(內含塑殼、蒸發器、線流扇及馬達等)4,812台,產品品名為RA-255G1、RA-325G1、RA-455G1、RA-365G1及RA-635G1,金額合計790萬8,507元,並已組裝成應徵貨物稅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搭配產製之室外機出廠,原告所漏報之貨物稅稅額225萬9,573元(1,129萬7,867元×20%);
另原告銷售予萬士益公司之吊隱式冷氣室內機7,583台,產品品名為ME-25GM、ME-36GM、ME-45GM、ME-63GM、ME-70GM、ME-75GM、ME-90GM、ME-10 0GM及ME-125GM,所短漏報貨物稅稅額409萬1,645元(2,045萬8,224元×20%),被告因而補徵貨物稅額合計635萬1,218元,並按所漏稅額635萬1,218元裁處2倍罰鍰1,270萬2,436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台財訴字第10413910910號(案號:第10400284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另案行政訴訟」。
前揭案件所認定之貨物數量及貨物稅額,與本件行政爭訟結果相涉,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現由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3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因本院認上開行政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3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5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現由本院108年度訴更二字第24號判決將原告之訴駁回終結在案,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5至215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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