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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
原 告 章莊壽美(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藍雅筠 律師
原 告 莊靜芬(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莊國治(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翠華(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君和(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君毅(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君平(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雲開 會計師
原 告 張濱英(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張幼蓉(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張亞華(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張智為(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淑雅
謝詠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15分於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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