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上賓(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宋盈萱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春妃
林佳萱
蔡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判決之
原本、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應補列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105年5月26日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補列,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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