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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原 告 林朝明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沈志修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禮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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