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47號
原 告 溫以仁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代 表 人 吳榮順(主任)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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