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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6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
代 表 人 林命嘉
訴訟代理人 董彥苹 律師
原 告 吳陸生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江如蓉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高麗香(主任)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 月15日上午9 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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