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他,33,2017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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