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停,105,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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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文讚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盈佳 律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4款:「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略)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4.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而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司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及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指定下列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

壹、民事事件部分(略)。

貳、行政事件部分: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本案係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之行政處分所衍生之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參考案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著訴字第3號)。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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