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停,47,201707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47號
抗 告 人 李簡伴(即李春諒之繼承人)住新北市樹林區保安
街2段210號
李進揚(即李春諒之繼承人)住新北市樹林區三德
街36巷10號2 樓
李玉滿(即李春諒之繼承人)住新北市樹林區三德
街36巷12號2 樓
李曉婷(即李春諒之繼承人)住新北市樹林區三德
街10號2 樓
李進益(即李春諒之繼承人)住宜蘭縣三星鄉大湖
路33之8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雯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106 年度停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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