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10
6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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