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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煒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予補繳。
二、聲請人聲請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記載相對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亦未載明所依據之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暨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應予補正。
三、聲請人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未表明當事人(相對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定暫時狀態之原因,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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