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全,19,2017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邱正忠即祥太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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