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6號
再審原告 楊宗憲(兼楊柯月裡等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再審被告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代 表 人 何淦銘(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
參 加 人 洪丹桂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0月6 日本
院106 年度再字第4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判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第一行所載「耕地三七五減租事件」,應更正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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