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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