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再,94,201803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東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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