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救,56,2017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麗寧
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行政訴訟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3號低收入戶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業由本院裁定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人就此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將來應繫屬之受訴法院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洵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