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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83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居正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106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聲請補充陳述意旨(狀))。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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