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被 上訴人 有限責任國立宜蘭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代 表 人 張章堂(理事主席)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張章堂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周龍祥,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6 年10月20日變更為張章堂,此有被上訴人聘函及宜蘭縣政府之宜蘭縣合作社變更登記證影本附卷可稽。
惟迄至本件107年10月2日判決前,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