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聲,30,2017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黃連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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