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聲,45,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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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有關強制執行事務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53號及105年度救字第15

6號),抗告人聲請迴避,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具「行政訴訟異議狀」,抗告人雖以異議為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如抗告逾期,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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