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聲,6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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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張助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違章建築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3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

參諸該條項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本案拆除前5 年已通知拆除處分,惟逾5 年未拆除,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爭執。

(二)被告僅以五樓謄本及稅捐處認定系爭建築物係錢文貴所有,惟拒不採認聲請人所提105 年8 月時確為聲請人所有及使用,鄰居多人皆知。

(三)被告制定「違建拆除優先順序表」認定本案為D 類7 組,並認公安危害及媒體報導等,惟媒體失真,公安無限上綱,且火災亦非其他頂樓7 戶所為,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爭執。

(四)本案拆除共8 戶,區長自承預算500 萬元,惟8 戶不及90坪詎不用拆除,公務員卻圖利廠商,難認合法。

故有必要取得光碟重新學習,再覓救濟途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違章建築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3 號),本院主要審酌相對人之原處分是否合法,然查,聲請人前開聲請,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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