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棠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明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家浦
薛維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與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4月17日下午3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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